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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号,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季某某(已判决)为了给营口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孙某某购买铁丝方面的发票来作记账所用,便向何某某(已判决)以票面金额的5%左右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久后,何某某将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销售单位为营口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购买方为营口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两份铁丝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季某某,不含税销售金额共计14.253217万元,税率为13%,税额共计1.852918万元,价税合计共计16.106135万元。季某某收到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微信传给孙某某确认,孙某某确认有效后,转了8000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给季某某,随后季某某转了8000元钱给何某某。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已退缴赃款1.8529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554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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