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4月份在抚松县东岗镇碱场管理站其果园内砍伐4株树木,经鉴定蓄积1.138立方米,出材0.837立方米,其中天然黄菠萝一株,径级42厘米;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4月份在碱场后退耕还林地内砍伐树木94株,经鉴定蓄积6.706立方米,出材5.294立方米,其中天然水曲柳1株,径级30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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