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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采矿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怀宁县**镇**砂场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小区**栋**室。1995年因犯窝藏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半月;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查某某合伙开办怀宁县**镇**砂场,后因砂场无利润,刘某某和查某某先后退股,由被告人孙某某占股70%,并任实际负责人,负责砂场经营管理,陈某某按30%股份投资和利润分成。2017年怀宁县**镇**砂场更名为怀宁县**镇**砂场,经行政许可年开采量为1.3万立方米,2018年度,该砂场超量开采河砂29.93383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99.178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安庆市内河河道采砂申请书、安徽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怀宁县河道采砂管理站**砂场、分站砂石资源非税收入统计汇总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产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开采河砂价格认定结论书、**砂场挖方量估算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超量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1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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