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江旺顺,系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原系**货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萧政涵,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密谋与钟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后三人均在逃)等人在**有限公司盗窃一批手机显示屏。2019年8月7日17时许,张某某驾驶粤JDJ78港车牌货车进入**公司的仓库,由梁某某用叉车将**公司的货物及要盗窃的十二箱手机显示屏(约2550片)一起叉进货车内,上锁后经保安简单检查后放行。孙某某、陈某某驾驶粤S5****黑色日产车跟随张某某的货车后面,行驶至**镇**路路段时,孙某某和陈某某负责把盗窃的显示屏转移到孙某某的日产车上,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封条锁锁好车门,由张某某按正常的路线去运货。随后孙某某负责将该批显示屏运到深圳市**区**大道**号**大厦**座**与店老板林某某(在逃)商议以每个600-650元的价格收购,待销售后再结算支付。由孙某某预先支付14000元交张某某等人分配,张某某分得3500元。
2019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盗窃厚街**有限公司的一批手机显示屏(约8740片)。得手后,孙某某销售给林某某,待销售后再结算支付。两次盗窃手机显示屏共约价值1637197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21时许在本市**镇**巷**号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日23时20分许在本市市**镇**商务酒店建设银行对出路段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物品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利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七张、U盘一个)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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