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佳,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庄某甲、庄某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2日将该案改变管辖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汕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4日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同案人庄某丁(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开设大股东账号xx2729,后通过该大股东账号开设6个股东账户分别给被告人庄某甲及同案人邓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开设1个总代理账户给詹泽明使用,开设9个直属会员账户给他人使用。经查,被告人孙某某与下线被告人庄某甲赌资结算金额为454900元。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大股东账号(xx2729)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18347756元,合计赢810364元。
2017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同案人孙某某在“源興”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开设股东账号yf7878,后通过该股东账号开设3个总代理账户给庄某戊武等人使用,开设13个直属会员账户给被告人庄某佳及庄某己、庄某伟、吴某某、周某泽、庄某辛、庄某壬、庄某癸、庄某壹、庄某贰、刘某某、林某仕、庄某叁等多人使用。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同案人庄某丁在大中华网站开设1个“时时彩”股东账户xx8711,后利用该股东账户开设3个代理级别赌博账号分别给林某仕、黄某某、赖某某参与赌博,开设一个会员级别账号给庄某肆参与赌博。2018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股东账户xx8711下注金额为11047477元。其中,林某仕、黄某某是经同案人庄某叁(另案处理)介绍在庄某甲处赌博,林某仕、黄某某二人的赌资由庄某甲负责核对、由同案人庄某叁(另案处理)负责结算,庄某甲和同案人庄某叁以6:4的比例共同赚取林某仕、黄某某投注额的“退水钱”。经查,被告人庄某甲与下线人员赌资结算金额合计3068162.244元。
2018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庄某佳通过被告人庄某甲在“源興”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开设会员账户qw8989,并接受他人投注。经查,被告人庄某佳接受庄某伍、庄某陆、庄某柒、庄某容、庄某华、李某某惠等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赌博金额共人民币60000元以上。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会员账号(qw8989)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38337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庄某甲、庄某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赌博网页照片、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庄某甲、庄某佳及同案人庄某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庄某甲、庄某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庄某甲、庄某佳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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