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乔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阳市**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08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0年7月2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孙某乙(均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8月2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海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孙某甲、乔某某、孙某乙、张某某涉嫌诈骗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前后,被告人孙某甲为领取文莱高速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先后伙同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等人,采用突击打井的方式分别在****海阳市**村**村打井6眼,骗取补偿金12.21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已实际领取补偿款8.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退缴人民币8.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前后,被告人孙某甲在被告人乔某某的提议下,联系张某某为其在**海阳市**村文莱高速初定占地范围内寻找土地,由被告人乔某某为其联系打井队突击打井4眼,骗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44万元。

2.2016年12月前后,被告人孙某甲联系打井队在****海阳市**村其果园内突击打井2眼,并在测量时分别让孙某乙、王某某认领,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77万元。该笔款项被告人孙某甲尚未领取。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报销名册、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王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孙某甲、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高速公路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孙某甲、乔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赃款人民币_8.44万元现暂存于本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