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肃宁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与李某甲(已判决)预谋在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并在肃宁县**村北采油三厂肃宁工区**井的输油管线上钻孔一处,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已判决)帮助挖沟埋管,李某丙(已判决)放哨。2018年5月22日,该钻孔点由于泄露原油被发现。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同案犯及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钻孔的方式盗窃原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