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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6月12日被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19年6月12日被九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九龙县森林公安局、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21日)。侦查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5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到被告人孙某乙家窜门,闲谈中,被告人孙某乙因其母亲生病,向孙某甲表示说要打一只猴子给母亲治病,孙某甲也表示同意,并称其自己一直在铁厂河,让孙某乙随时来就是。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乙、陈某某二人相约一起到了**河**地被告人孙某甲家,三人在吃早饭期间,商量好去山上“放狗”,于是被告人孙某甲到自家房背后,把一只一直藏在一颗酸枣子树上的小口径长枪及几发子弹从树上拿下来后,拿回家放在自家喂的两只狗的旁边,三被告人在孙某甲家一人拿了一部对讲机,牵起狗,拿起枪,就在山上转悠,后三人回到了被告人孙某甲家,被告人孙某乙和陈某某尔后一起离开各自回家。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乙和陈某某再次来到孙某甲家,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拿起对讲机,牵起狗,拿起枪一起走到**乡**村一个叫“**”地的地方时,孙某乙称自己走不动了,拿起对讲机坐在草坪处。被告人孙某甲和陈某某继续顺着大路往沟里面走,到九龙县**乡**处,就发现一颗大杉树上有一只猴子,二人用枪将猴子杀害,将尸体捡起后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孙某甲将自己的枪藏匿在先前的那颗树上后离开,三人相继回到孙某甲家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孙某乙将猴子尸体用白色口袋装好后,二人骑上摩托车离开,在行至**地**沟时被九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经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杀的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检索《国家重点板胡野生动物名录》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被告人孙某甲所持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毫米)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琼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八册、起诉书一式十八份;证人名单;视听资料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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