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逮捕。
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2日21时许,在川汇区**乡**村,被告人孙某甲拿着一根铁压井杆来到孙某丙家砸大门,孙某丙的父亲孙某丁听到后出来制止,孙某甲又将孙某丁家里的窗户玻璃、灯泡、暖瓶等物品砸坏。
2、2016年2月7日10时40分许,在川汇区**乡**村,被告人孙某甲再次闯入孙某丙家里,用一个大圆石头将客厅门锁和厨房门砸坏,又提来屎尿泼在孙某丙家客厅大门、厨房门、水缸及囤放的白菜上。
3、2016年9月8日14时40分许,在川汇区**乡**村,被告人孙某甲用砖头砸孙某丙家大门,被孙某丁制止后离开,随后被告人孙某乙来到孙某丙家,将孙某丙家中的水缸、玻璃匾等家具损毁,把厨房里的柴禾点燃,把煤气罐扔到院子里。
4、2018年2月17日21时许,在川汇区**乡**村,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将孙某丙家大门门锁破坏后进入其家中,将其家中的家具、家电、厨具、门窗、面包车等物品砸毁,将孙某丙、孙某戊打伤,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5477元,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丙、孙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抓获经过等;
2.证人孙某丁、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丙、孙某戊、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DTH卫星直播电视接收器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采取打砸、辱骂、殴打等方式多次到他人家中滋事,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补充侦查卷一册、散页一页。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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