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公司经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庄**镇庄**号**室。2007年8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09年1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2月3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23日因妨害公务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警告。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3年9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9年5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07年3月2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4月2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2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与其女朋友褚某某从本市奉贤区**镇拦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径南桥镇南*公路、环*西路路口时,因孙某甲要呕吐,引起王某某不满,停车并让孙某甲两人下车,遂与被告人孙某甲发生口角。后孙某甲和王某某在车旁发生争执、推搡,继而互相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孙某乙与胡某某(另案处理)、阮某某赶至现场后,被告人孙某乙、胡某某即伙同孙某甲共同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使王某某头面部、左上肢及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其驾驶出租车载被告人孙某甲二人至上述路段,其与被告人孙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互殴,后过来三、四个人对其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孙某甲因要在出租车上呕吐,引起出租车司机不满,两人发生争吵、扭打,后胡某某等人前来的事实。
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孙某乙与胡某某殴打一出租车司机的事实。
4、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下车后互殴,被告人孙某乙与胡某某、阮某某到来后,孙某甲脚踢王某某,孙某乙、胡某某上前追打王某某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及上海东南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孙某甲左眼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到案的经过。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身份信息。
10、收据、谅解书证实,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赔偿款人民币3.7万元,对被告人孙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乙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建军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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