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明知盐酸克仑特罗(通用名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被告人孙某乙为提高饲养的牛肉质量,先后两次委托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购买“瘦肉精”,并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在**镇**村养牛场饲养的30头牛。被告人孙某甲从济南市**县董某某处为被告人孙某乙代买“瘦肉精”后,留下部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用于喂食自己在**镇**村养牛场饲养的22头牛,其中18头牛已销售。经依法鉴定,在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养牛场抽样的牛尿中均检测出克伦特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户籍信息等;2.证人孙某丙、孙某丁、孙某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供述;4.鉴定意见:编号NNAFAX5Y42053536、NNAFAX5Y42054536、NNAFAX5Y42055536、HSTT2019140430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群
检察官助理:郭训厂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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