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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7********,汉族,高中,客服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孙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8********,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孙某乙,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月25日、3月4日、3月9日先后四次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超市(建兴店)内盗窃牛肉片、巧克力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64.3元。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具有刑事和解情节,建议分别判处其二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54037****,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834037****;被告人孙某乙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60401****,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864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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