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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丙,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孙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甲共同商议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邀集周边村民参与赌博。后孙某丙将凤台县凤凰镇**区**栋**单元**室作为赌博场地并提供桌椅等,因该房屋未完工无电路,孙某甲负责从别处架设电线并提供牌九。该三人从2020年5月4日开始经营赌场,孙某丙负责抱“水箱”抽头渔利,孙某乙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孙某甲负责放钱给赌徒、分配赌场利润。三人共经营赌场16天,抽头渔利2万余元。2020年5月27日23时许,凤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开设的赌场内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三人,共查获赌资42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等;

2.证人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丙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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