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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等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孙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田某某驾驶陕A2****轿车窜至汉中、安康,用断线钳、刀片等工具,采取剪线、抽线、剥皮等方式,三次盗割路灯电缆线,销赃后所得赃款三人均分。其中汉中市汉台区**镇**南路中段路边绿化带盗窃电缆线200米,剥皮后卖到汉中市区一废旧回收店,所得赃款900余元;汉阴县城区**门前绿化带盗窃电缆40米,剥皮后分两次卖到安康市区的废旧收购店,所得赃款2000余元;平利县**镇**厂对面将道路两侧的路灯电缆线剪断后抽出271米,将其中的242米电缆线剥皮后拉至平利县城关镇一废旧回收店销赃,所得赃款1700余元。经平利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标的在被盗期间价格为57615元,其中被盗电缆线价格18567元、恢复价格3904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证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侦卷1册、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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