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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孙某乙等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和**路交叉口**小区**单元**号楼**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高某甲伙同高某乙(已判决)、席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冀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内外勾结的方式,利用文某某、冀某某、赵某某的充装员的身份,将**集团河南**科技有限公司醋酸多充装到豫QD****挂车和豫QB****挂车;通过该方式被告人高某甲伙同醋酸充装员冀某某共计盗窃河南**科技有限公司醋酸108.24吨,价值27.1742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共盗窃醋酸226.68吨,共计价值62.93881万元;被告人孙某乙共盗窃醋酸161.55吨,共计价值44.7314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退回赃款20万元、孙某乙退回赃款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货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高某甲等人伙同席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冀某某,利用席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冀某某等人的工作便利,伙同被告人高某乙,将**集团河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占有财物价值62.93881万元,被告人孙某乙非法占有财物价值44.73145万元;被告人高某甲非法占有财物价值27.174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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