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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宣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镇。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案被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3年11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镇。2019年12月2日到大同分局投案,当日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1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乘摩托车到大同区高台子镇更新村三门孙家屯北侧采油五厂五矿高21-94-32号油井盗窃原油25袋。原油存放在高台子镇更新村三屯北侧一苞米杆垛处,22日凌晨1时许,前来收购原油的于某某(已判刑)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逃离现场。经计算,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4079.72元。涉案原油已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涉案原油及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原油回收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甲、宣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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