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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尹某甲交通肇事、窝藏等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8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尹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07时51分,孙某甲驾驶皖SW****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3KM+32M处,与同向丁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孙某甲指使下,同车人员尹某甲向交通民警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为孙某甲顶包。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1证人孙某乙、尹某乙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孙某甲、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勘查笔录;

1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甲、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其妻为自己顶包,系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明知孙某甲交通肇事至二人死亡,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向侦查机关虚假供述事故发生时车辆系自己所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效旭

助理检察员:杨姣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尹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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