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区**号,个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某甲2016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楼**门**室,个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敲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12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立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9031615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五农场场部家属区828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季景华庭7号楼2单元1802室,个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立生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三人于2018年4月20日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成立唐山市隆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7辆汽车对外出租,被告人刘立生因租车与被告人孙某甲熟识,该四名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8年9月14日0时许,被害人艾某某酒后驾车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曹妃歌厅离开时将一辆霸道车(冀B0****)右侧叶子板撞坏,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商议,以被害人艾某某酒驾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向被害人艾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在多人说和下,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向被害人艾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5000元。
2.2018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酒后驾驶车辆行驶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兴海大街与长丰路红绿灯路口时,被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凯美瑞追尾。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商议以刘某某酒驾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多人说和下,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8月17日晚,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一烧烤店内,被告人孙某甲及其朋友与被害人孙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双方和解。后被告人孙某甲为泄愤,安排被告人刘立生驾驶霸道车(冀B0****)追逐、冲撞、拦截酒后驾驶汽车的被害人孙某乙,将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车辆别停,并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前去解决事情。被告人李某某、刘立生以孙某乙酒后驾车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向其索要1万元钱,后经朋友说情,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向被害人孙某乙索要了人民币3300元,后被告人孙某甲为此免了被告人刘立生的租车费用。
4.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霸道车(冀B0****)伺机寻找酒驾车辆,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汇丰路与兴海大街交叉口,故意撞击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后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三人,以被害人赵某某酒驾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在多人说和下,被告人孙某甲三人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了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孙某甲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48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48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刘立生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霸道汽车一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丙、丁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艾某某、刘某某、孙某乙、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话核实被害人录像、报警单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立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积极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积极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如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立生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立生现被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