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徐某某诈骗案)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2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镇***村**号。2019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山东省曹县公安局阎店楼派出所抓获,2019年8月19日至8月20日被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8月21日被押解回海阳市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伙同刘某乙、高某某、焦某某、包某某、汤某某、辛某某、孙某乙、刘某某、车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汽车无抵押贷款的事实,骗取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信任,后以给上述人员车辆安装GPS为由将冀******号大众朗逸轿车、鲁******号东风标致轿车、鲁******别克君越轿车等共计7辆车骗走并低价销售。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组织诈骗他人汽车7辆,价值人民币793788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诈骗他人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356666元。

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辛某某等人在烟台市**区汉庭酒店和张某甲见面。期间,被告人孙某甲等人和张某甲签订无抵押贷款协议后以给张某甲的冀******号大众朗逸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该车开走,并于当日通过张革出售给王某某、张某某。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03333元。

2、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等人在烟台市**区如家酒店跟任某某见面。期间,先由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和任某某签订无抵押贷款协议,后被告人孙某甲、汤某某以给任某某的鲁******号东风标致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该车开走并出售给王某某、张某。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65000元。

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辛某某、魏国等人在烟台市**区阳光100办公室跟刘某甲见面。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辛某某和刘某甲签订无抵押贷款协议后以给刘某甲的鲁******别克君越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车开至烟台市**处,出售给被告人张波。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4、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辛某某、魏国等人在烟台市**区金海大酒店跟张某乙见面。期间,先由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辛某某和刘某甲签订无抵押贷款协议,后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以给张某乙的黑******本田雅阁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车开至山东省滨州市并出售给王某某、张某某。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46666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等人在孙某乙为实施诈骗在海阳市御景公馆租用的办公室跟范某某见面。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和范某某签订协议后以给范某某的鲁******别克君越安装GPS为由将车开走,出售给被告人张元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22167元。案发后,该车被范某某自行找回。

6、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受刘某乙指使,伙同汤某某在孙某乙为实施诈骗在海阳市御景公馆租用的办公室跟杨某某见面。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汤某某和杨某某签订协议后以给杨某某的浙******别克君威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车开走,出售给被告人张元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149955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7、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受刘某乙指使,伙同车某某等人在烟台市**区bestwest酒店跟柳某某见面。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车某某和柳某某签订协议后以给柳某某的鲁******捷达轿车安装GPS为由将车开走,出售给张元平。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汽车价值人民币616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8月19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肖某某、张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杨某某、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