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2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7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监视居住,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62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营**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7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监视居住。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两人至合肥市新站区古河路与通淮路交口,用随身携带螺丝刀和老虎钳撬开电瓶盖板、剪断电瓶连接线,盗走被害人孙某乙等人四辆电动车共十六块电瓶(其中一组超威牌6-DZF20.2448V20.2Ah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4元)。
2、2019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两人至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怀远路交口,用随身携带螺丝刀和老虎钳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电瓶盖板、剪断电瓶连接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电动车一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两人至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维信诺工厂工地门口,用随身携带螺丝刀和老虎钳撬开电瓶盖板、剪断电瓶连接线,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一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
2.估价鉴定结论书、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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