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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潘某甲等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莱州市**镇,法定代表人潘某甲。

诉讼代表人潘某丙,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被告**董事、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390645****。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号。2020年3月26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户籍所在及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住莱州市**镇**小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路**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审计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潘某乙、孙某乙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追加移送起诉被告人潘某甲。被告人潘某甲等四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任职山东****董事长期间,召开董事会提议并通过在集团设置账外账,将**厂等下属企业未开具正式发票的收入列入账外账统一管理,并按月对账外账涉及的会计凭证统一销毁,由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实施销毁账外账会计凭证一事。

被告人孙某乙自2003年初担任山东****财务处副处长管理公司内部账,时任集团财务处处长的被告人孙某甲即告知被告人孙某乙:公司要求账外账不能保留,每月都要销毁。被告人孙某乙即按照被告人孙某甲的要求,每月将账外账交被告人潘某甲审阅,之后在集团审计处处长的监督下在集团公司办公楼二楼平台将账外账予以烧毁,一直持续至2019年6月。被告人潘某乙自2014年正式接管集团审计处处长业务后,每月负责对账外账进行审计,之后按被告人潘某甲的要求,监督或直接参与被告人孙某乙销毁账外账会计凭证。经查证,被销毁的会计凭证中,仅山东****公司莱州市**厂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不开发票的废料收入凭证所涉及资金数额为人民币25103449.2元;**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山东**集团每年分红方案,推算该集团2007至2017年(不包含2014年度)销毁的会计凭证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253030188.80元,其中2015年至2017年涉及的资金数额为19564913.1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有限公司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甲作为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潘某乙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潘某乙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号。

2.侦查卷7册、散页材料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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