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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镇**村非法砍伐湿地松共计2666株,活立木蓄积329.9158m3。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系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个体商户,2007年在**镇**村(小地名“**”)承包两块林地,分别位于**有限公司渣场东南面及东北面(下分别简称“东南面山林”、“东北面山林”),种植湿地松。2017年10月17日,孙某甲向**镇林业管理站提交了两份采伐申请,对东南面山林以中间山凹为界分别申请采伐(对东北面山林未提交采伐申请),随后孙某甲找到从事林木采伐的被告人王某某,商定将东南面和东北面两座山林出售给王某某,待采伐许可证办下来后开始砍伐作业。

1.2017年11月8日,孙某甲领到4210870917110700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范围系东南面山林以山凹为界靠西边的部分),同年11月14日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100亩山林砍伐承包给王某某,由孙某甲负责办理权属证件,砍伐出来的林木归王某某所有。随后孙某甲将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王某某,在明知该许可证的批准采伐范围仅为东南面山林其中一部分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某对整座东南面山林进行砍伐,王某某核对采伐许可证后未提出异议,于2017年11月25日雇请孙某乙、孙某丙等村民,从东南面山林的东部开始实施砍伐作业。同日下午**镇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章某某、覃某某等人到现场监伐,告知王某某砍伐位置错误,王某某未予理会,继续组织人员实施砍伐作业。期间孙某甲多次到砍伐现场催促进度,王某某等人于2017年12月底将整座东南面山林砍伐完毕。经**有限公司鉴定,孙某甲、王某某等人非法砍伐湿地松1109株,活立木蓄积145.4591 m3。

2.2018年1月24日,孙某甲通知王某某到**镇林业管理站为其代领了4210870918012405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范围系东南面山林以山凹为界靠东边的部分,实际已被砍伐),孙某甲在明知该许可证的批准采伐范围为东南面山林其中一部分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某对东北面山林进行砍伐,王某某核对采伐许可证后未提出异议,于2018年3月初雇请孙某乙、孙某丙等村民对东北面山林实施砍伐作业。同时孙某甲雇人在东南面山林栽植新树,期间多次到东北面山林砍伐现场催促进度,王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底将整座东北面山林砍伐完毕。经**有限公司鉴定,孙某甲、王某某等人非法砍伐湿地松1557株,活立木蓄积183.4567m3。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分别向松滋市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在**镇**村补种杉树苗13330株,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补种油茶树苗5600株。2020年1月15日,经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二人补植苗木存活率均超过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电油锯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山林砍伐协议、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角规样地调查记录表、采伐监管协议书、补植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孙某丁、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卫星平面图、现场方位图;5.**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5716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9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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