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庄**号,无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无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镇**村**屯,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无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场驾校东200米陕汽特约维修站西隔壁院内,非法开设蒸洗危险品罐车的洗车厂,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8年年末至2019年年初,蒸洗危险品罐车二十余辆,并将蒸洗罐车后的废液直排到厂房外南侧的渗坑内,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被告人孙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拎铁桶1个,白色塑料桶1个,橡胶软管2根,账本1个等物证;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曹妃甸区分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曹妃甸区分局关于对四农场八里坨村西一无名场院内现场检查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收货确认单(承运车辆吉BD****/吉BC2**挂,货物名称三乙醇胺)、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及违法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一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科邦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1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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