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孙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站**。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绰号: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屯。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薛某甲、包某某、王某甲、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6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包某某、薛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在前郭县王府站镇大榆树村附近树林内,组织刘某丙、戈某某等20余人赌博,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235,493.00元。被告人孙某甲负责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包某某负责拉拢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放风,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薛某甲负责抽红,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放钱,并从中获利。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包某某、薛某甲、王某甲、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甲、侯某某、吴某甲、戈某某、胡某甲、刘某丙、金某某、车某甲、张某乙、田某某、车某乙、陈某某、秦某某、张某丙、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邹某某、谭某某、王某丁、杜某某、崔某某、谢某某、钱某某、窦某某、刘某丁、胡某乙、薛某乙、李某甲、张某丁、刘某戊、王某戊、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戊、吴某乙、王某己、李某甲、赵某丙、刘某己、于某某、栾某某、王某庚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甲、薛某甲、包某某、王某甲、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薛某甲、包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包某某、薛某甲、王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薛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江南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薛某甲、包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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