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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邱某甲等非法拘禁、赌博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16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小黑,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95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12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122日被本院批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绰号“张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阿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甲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0400元。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赌博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邱某甲、孙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2016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石臼湖边养鸡场、养鸭场、鱼塘活动板房等地点,召集葛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约20人先后30余次以“打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00000余元。被告人邱某甲、孙某乙受被告人孙某甲安排在该赌档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吕某某、张某甲、葛某甲、刘某某、曹某甲、孔某某、张某乙、杜某某、赵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甲及同案犯曹某乙、雷某某、徐某某、邱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

2017年6、7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为了向被害人葛某甲索要赌博时的借款,强行将被害人葛某甲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岸康城小区附近带至S246省道一路边,期间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脚、棍棒对其实施殴打,约2小时后又将其至永阳街道湾子口雅韵阁一包厢内,在被害人葛某甲打完欠条后才恢复其人身自由。

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甲伙同他人为了向被害人芮某某索要借款,对其实施殴打,强行将被害人芮某某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湾子口雅韵阁一包厢内逼迫其打了欠条。随后,被告人邱某甲等人又将被害人芮某某带至其父母家长索要债务,在其父母同意帮其还款后,才恢复其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甲、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甲及同案犯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邱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乙主动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邱某甲、孙某乙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邱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420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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