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景县**路**城**区**号,拘前借住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系衡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5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景县,拘前住景县**大街**家属院**号,在衡水**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管理人员,无前科。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闫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孙某甲在衡水出资注册成立了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聘请被告人闫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公司资金及人员管理。2014年4月份注销了该公司,又注册成立了衡水**有限公司,孙某甲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闫某某仍负责该公司资金及人员管理。该两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在社会上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人员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之手段,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高息出借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经衡水方圆会计事务所审计,共吸收资金6253万元,涉及221人,给集资人造成2868万余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账目、票据;
2.书证:受案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表、企业法人(负责人)、经理信息、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专项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达到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虎
代理检察员:姚卷涛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闫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0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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