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指定监视居住于辛集市瀛洲宾馆,于2019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决定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住晋州市**小区**室。因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3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指定监视居住于辛集市瀛洲宾馆,于2019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决定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3日两次退补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镇**村,在该村温某甲家盗窃一台威世曼牌燃气采暖炉,一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在该村温某乙家盗窃一台威世曼牌燃气采暖炉,还有六编织袋装的450斤小麦。被告人孙某甲由于卖不掉燃气采暖炉就将其拆解和电瓶一起卖给了收废品的。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威世曼牌燃气采暖炉价值7030元;一组电车电瓶价值240元;450斤小麦价值690元。450斤小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镇**村,在该村郭某某家盗窃一套白色夏宝牌35的空调和一台白色格力牌俊越系列的32的空调,在该村张某乙家盗窃一套白色格力牌幸福宝32的空调和一套格力空调(型号不详);在该村赵某某家盗窃一套格力牌Q迪系列35的空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格力牌幸福宝32的空调价值1200元,白色夏宝牌35的空调价值1000元,格力牌Q迪系列35的空调价值1500元,格力俊越32空调价值1500元。
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张某丙家盗窃8200元现金,6袋福之园牌面粉,每袋50斤的,一台美的冷静星26空调,一台美的冷静星35空调。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的26空调1000元,美的35空调1200元,面粉516元。
4、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东**乡**村,在该村张某丁家盗窃一台万和牌28型天然气取暖炉,17袋米知品牌的大米,白酒9瓶(型号未知),一壶金龙鱼食用油(等级未知),一盒茶叶(品牌未知),两提卫生纸(未知品牌),几片面膜(未知品牌),半瓶擦脸油(品牌米知),一台海尔35空调,一台格力Q力系列35空调,1条大云香烟(10盒),7盒红利群香烟;在该村杜某某家盗窃一台万和牌28型燃气取暖炉和一台万和牌天然气燃气灶。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两台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海尔35空调、格力35空调、大云香烟、红利群香烟、万和牌天然气燃气灶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和牌采暖炉灶两套11400元(每套5700元),海尔空调一套900元,格力空调一套1100元,香烟301元。
5、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某某家盗窃4000 斤袋装的小麦。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000斤小麦价值4600元。
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深州市**乡**村,在该村郝某某家盗窃一台黑色32寸的海信平板电视,一把黄浦军校纪念剑,一个红色玉手镯,一个红色吊坠,一个环形吊坠,还有蟋蟀罐子、手镯等物品。海信平板电视、黄浦军校纪念剑、红色玉手镯、红色吊坠、环形吊坠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2寸海信电视机450元。
7、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于某某家盗窃一辆蓝色尤里卡牌电动三轮车,一台科王牌的天然气燃气取暖炉;在该村赵某甲家盗窃一台科王牌的天然气燃气取暖炉,一把龙泉宝刀,两瓶荷花白酒,一台TCL牌的液晶电视机,现金18000元。龙泉宝刀、荷花白酒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科王牌采暖炉2台7904元,2瓶荷花白酒100元,电动三轮车、龙泉宝刀、TCL电视机因具体型号、品牌等不详予以中止。
8、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赵某某家盗窃一台佛奈尔牌26型燃气壁挂炉、一台欧派燃气灶、一台32 寸中韩电视、一辆兰庭牌电动四轮车、一桶10斤装的三佳牌玉米油;在该村郭某某家盗窃一台佛奈尔牌28型燃气壁挂炉,一箱沪州老窖白酒,一床棉被。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中韩电视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电视交回。佛奈尔牌26型燃气壁挂炉、中韩电视、佛奈尔牌28型燃气壁挂炉,沪州老窖白酒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佛奈尔牌煤气炉两台6714元(其中佛奈尔牌26型延期路3312元;28型佛奈尔牌煤气炉3402元),天然气灶一台200元,电视机一台600元,电动四轮车、酒、玉米油、棉被因品牌、型号、质量等级不详予以中止。
9、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乡**村,在该村范某某家盗窃一台格兰仕35空调,一台格力幸福岛32空调,一台四季沐歌牌28型燃气壁挂炉,一台四季沐歌牌燃气灶。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格力幸福岛32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 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格力幸福岛32空调、四季沐歌牌28型燃气壁挂炉、四季沐歌牌燃气灶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季沐歌牌采暖炉、灶3600元,格力空调1200元,格兰仕空调800元。
10、2019年10月11日或者12 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乡**村,在该村袁某甲家盗窃一台格力Q派32空调,一台黑长虹牌液晶50寸电视;在袁某乙家盗窃一套民虹牌天然气28型壁挂炉和燃气灶。 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格力Q派32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格力Q派32 空调、黑长虹牌液晶50寸电视、长虹牌天然气28型壁挂炉和燃气灶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虹牌采暖炉、灶一套4000元,格力空调一套1100元、长虹电视机一台1000元。
11、2019年10月11日或者1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乡**村,在该村张某戊家盗窃一套长虹牌天然气28型壁挂炉和燃气灶。天然气28型壁挂炉和燃气灶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虹牌燃气炉、灶一套3600元。
12、201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镇**村,到该村刘某甲家盗窃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清华同方牌暖风机;到刘某乙家盗窃一台清华同方牌暖风机;在该村刘阔家盗窃一台清华同方牌暖风机,一台鱼跃牌血压计,一台美的牌烤箱,一枚金戒指。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清华同方牌暖风机总价值1673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2730元;一台美的牌烤箱价值200元;一台格力空调、血压计型号不详,老版人民币品相不详予以中止。一台清华同方牌暖风机、美的牌烤箱、格力空调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13、2019年10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镇**村,在该村王某某家盗窃一台美菱冰箱,一台美的智弧空调,一台速迪牌电摩,两组电瓶电瓶一箱山庄老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美的智弧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被告人张某甲将美菱冰箱赠予其在晋州的亲戚张某丙,张某丙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冰箱交回。美菱冰箱、美的智弧空调、山庄老酒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空调1200元,冰箱850元,电摩1500元,五块电瓶一组576元,四块为一组电瓶两组780元,白酒240元
14、2019年10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于某某家盗窃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铁桶食用油、六瓶廉州宫白酒、两瓶沪州老窖白酒、两瓶衡水老白干白酒、两瓶承德老酒、一瓶茅台台源白酒、两瓶古井小坛白酒、一瓶泸州年份原浆、两瓶衡水老白干480白酒、一瓶兴台牛城牛、两瓶红盒杜康、现金1600元、第三版人民币;到本村杨某甲家盗窃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和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到杨某乙家盗窃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茅台台源、古井小坛、衡水老白干480白酒、泸州年份原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风帆牌电瓶1900元,天能牌12V45A电瓶765元,天能牌12V20A电瓶260元,金彭电瓶574元,食用油、第三版人民币、白酒系列不详予以中止。
15、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张某丁家,盗窃一辆捷踏牌电动自行车、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一枚金戒指、二盒玫瑰钻香烟、盗窃4000元现金。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超威电瓶272元,金戒指一枚1950元,香烟四盒40元,电动自行车型号不详予以中止。
16、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镇**村,在该村张某戊家盗窃一台兰之韵32格力空调,敲开了一台保险柜,里面没有贵重物品;在该村谢某某家盗窃一台三星金边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扬子牌悦世系列未开封的35空调、两箱衡水老白干380白酒、两瓶衡水老白干20年白酒、三瓶沪州二曲白酒、 两条金项链、一台美的牌电热水壶、茅台老坛酒、梦之蓝酒、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两台空调和二星电视机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扬子悦世空调和三星电视机交回,于2019年11月24日将格力兰之韵空调交回。格力兰之韵32空调、扬子牌悦世系列未开封的35空调、三星金边55寸液晶电视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空调450元,保险柜200元,扬子空调2000元,三星电视机1500元,衡水老白干38度酒720元、39度酒800元,黄金项链7800元,茅台老坛酒、梦之蓝酒系列不详予以中止。
17、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深州市**镇**村的魏某某家,盗窃一套格力牌美满如意系列32的空调、一套格力Q迪35空调;一组四块的风帆牌电瓶,每块为12V12A;一组四块的超威牌水电电池,每块为12V20A。被告人孙某甲将电瓶卖给了收废品的商贩,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牌美满如意系列32的空调价值850元,格力Q迪35空调价值1300元,电瓶两组价值837元。
18、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饶阳县**乡**村,在该村靳某某家盗窃一台格力品悦空调、华光牌护套线20盘、一套澳莱斯牌天然气壁挂炉和灶、一台太阳能上水泵。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格力品悦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格力品悦空调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台格力品悦空调价值1200元、华光牌护套线20盘价值4400元、一套澳莱斯牌天然气壁挂炉和灶6400元、一台太阳能上水泵300元。
19、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晋州市**镇**村,在该村的李某甲家盗窃二台科龙空调、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一个银手镯、一个银项链、一件羊绒大衣、五捆电缆、二个普洱茶紧压茶、二瓶泥坑酒、一箱海之蓝白酒、一瓶洋河大曲白酒、二盒沪州国粹白酒、一个无线网络摄像机;在该村李某乙家盗窃一台格力U酷空调、一台科龙空调、一台足浴盆、一瓶张家日老窖白酒、一瓶龙江家园白酒、一瓶茅台小王子白酒、一瓶衡水老白干480白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格力U酷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将该空调交回。一个普洱茶紧压茶和一捆电缆、格力U酷空调、张家口老窖白酒、龙江家园白酒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空调1000元,科龙空调650元,张家口窖、龙江家园、茅台小王子、衡水480度等白酒系列型号度数不详予以中止;科龙空调2套2000元(每套1000元),电瓶494元,泥坑酒100元,海之蓝500元,洋河大曲酒100元,泸州国粹酒400元,网络摄像机190元,银手镯、银项链、大衣、电缆、茶叶品牌、型号等级不详予以中止。
20、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国市**镇**村的村委会,盗取了一套海尔牌花开时节系列的72白色柜机,两套棉被;还进入该村的王某某家中盗取了一条狼青狗。被告人孙某甲将狗喂养于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将该空调交回。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空调价值2500元,棉被和狼青狗因型号、血统品相不详,予以中止。
21、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辛集市**乡**村,在该村董某某家盗窃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台42寸创维电视机,六袋小麦、一包卫生纸、一条棉被、一箱牛奶、六枚铜钱、人民币80元;在该村蒋某某家盗窃一台42寸海尔电视机、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三枚袁大头银元;在该村王某甲家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银手镯、金戒指、旧版人民币等物品。后被告人张某甲将42寸创维电视机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电视机交回。42寸创维电视机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170元、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238元、六袋小麦价值536元、一台42寸海尔电视机价值800元、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816元、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238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1280元,银手镯、金戒指、旧版人民币具体信息不详予以中止。
2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国市**镇**村,在该村村委会盗窃一台格力柜机、一台润达牌电焊机、35米电缆线;在该村王某乙家盗窃一台格力空调、一桶花生油、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二盒滇红茶、一瓶五粮液白酒、一瓶山庄老酒、二瓶茅台白酒、一箱刘伶醉白酒、一箱口子窖白酒、一箱锦上添花白酒、一瓶锦上添花白酒、二瓶西班牙和谐庄园干红葡萄酒、一瓶燕南春白酒、二瓶天之蓝白酒、一瓶海之蓝白酒、一瓶半斤装汾酒、一坛汾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格力柜机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 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格力柜机、刘伶醉白酒、口子窖白酒、一箱锦上添花白酒、一瓶锦L添花白酒、西班牙和谐庄园干红葡萄酒、燕南春白酒、天之蓝白酒、海之蓝白酒、半斤装汾酒、一坛汾酒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空调1600元;一台格力空调价值800元、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306元、一箱刘伶醉白酒价值200元、一箱口子窖白酒价值400元、二瓶天之蓝白酒价值350元、一瓶海之蓝白酒价值150元。电焊机、电缆线品牌及型号不详予以中止。
23、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宁晋县**乡**村,在该村刘某甲家盗窃一组电动二轮车电瓶;到该村刘某乙家盗窃一台格力Q迪空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空调卖给了在深泽县**路上开二手空调店的秦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将该空调交回。格力Q迪空调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空调1200元,超威电瓶1000元。
24、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晋州市**镇**村,在该村宋某某家盗窃一台格力U酷空调、一台黑色三星55寸液晶电视机、一辆红黑色新口牌电动摩托车、一件短款的黑色女款皮草、一台潜水泵、一床被子、一床被罩、猪肉30斤。格力U酷空调、黑色三星55寸液晶电视机、红黑色新日牌电动摩托车、短款的黑色女款皮草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格力空调1000元,三星电视机950元,新日电摩900元,猪肉870元,潜水泵、皮草品牌型号不详予以中止。
25、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驾驶一辆单排货车到安平县**乡**村,在该村崔某某家盗窃一台黑色55寸小米电视、一辆银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台美的冷静星35空调)、一部黑色小米型号K20手机、两枚熊猫纪念银币、一台黑色九阳破壁机、一双男士黑色耐克牌休闲鞋;在该村赵某某家盗窃一台美的省电星35空调、一台黑色康佳32寸平板电视机、一台旧的万和牌燃气灶、一个玉手镯。黑色55寸小米电视、银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台美的冷静星35空调)、黑色小米型号K20 手机、两枚熊猫纪念银币、黑色九阳破壁机、男士黑色耐克牌休闲鞋、美的省电星35空调、黑色康佳32寸平板电视机、旧的万和牌燃气灶己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视机1000元,空调1000元,电动三轮车2800元,手机1800元,破壁机480元;一台美的省电星35空调价值1000元、一台黑色康佳32寸平板电视机价值300元、一台旧的万和牌燃气灶价值301元;耐克鞋、纪念币具体信息不详予以中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常驻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林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戌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郭某甲、张某乙、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多次入户盗窃且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顾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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