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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马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交易市场经营户,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塘**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交易市场经营户,住雨花台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盱眙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合伙经营二手车行期间,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车行二手车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金,除用于车辆维修费用,剩余部分由四人按约定比例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伙同沈某某在中央北路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7****甲(该车实际所有人:孙某甲)、苏A6****和苏A7****乙的三车碰撞事故,苏A7****甲为全责方,骗得保险金人民币13320元。

2.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伙同沈某某在五塘广场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8****(该车实际所有人:孙某乙)和苏A4****的车辆碰撞事故,苏A8****为全责方,骗得保险金人民币7245元。

3.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伙同沈某某在栖霞区太新路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8****(被保险人:孙某乙)、苏A6****和苏AT****的三车碰撞事故,苏A8****为全责方,骗得保险金人民币9500元。

4.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伙同沈某某在鼓楼区方家营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G****(该车实际所有人:马某某)和苏A9****的车辆碰撞事故,苏AG****为全责方,骗得保险金人民币7239元。

二、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在鼓楼区江边路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3****(被保险人:孙某甲)和苏A1****的车辆碰撞事故,苏A3****为全责方,骗得保险金人民币5280元。

3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在鼓楼区上元门故意制造车牌为苏A2****(该车实际所有人:孙某甲)、苏A1****和苏A7****的三车碰撞事故,苏A2****为全责方,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3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共计实施保险诈骗6起,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0884元;被告人马某某共计实施保险诈骗5起,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2584元;被告人孙某乙共计实施保险诈骗4起,骗得**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7304元。

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于2019月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公安局鼓楼分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已主动退出赃款50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抓获及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存款凭证;涉案保险事故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赔款计算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事故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险公司保险单照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员工王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伙同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38278****/1318295****);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351254****);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栋**室(联系方式:1391395****);

2.案卷材料共8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公安机关已扣押三被告人退赔款50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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