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为阻止其妻孙某丙继续在被害人徐某某处工作,预谋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青岛市即墨区**镇**小区南门门头房前的纸包装袋损毁,并找到被告人孙某乙,被告人孙某乙又找到被告人马某某,后三被告人共谋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上述纸包装袋焚毁。2020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述门头房外,将被告人孙某甲提前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纸质包装袋上并引燃了包装袋,后火灾被扑灭。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纸质包装袋价值人民币336000元。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乙于2020年5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于当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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