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冒名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莘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传唤,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7月至9月间,多次从担任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流动人口管理员的周某某(已判决)处购买违规办理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共计1000余张,涉案金额10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6月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租房屋租住人口登记簿、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复印件、记录单、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甲、李某某、孟某某、卢某某、杜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白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杜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甲辨认笔录、郭某甲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十指指纹信息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买卖大量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冰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六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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