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孙某甲驾驶鲁D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木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桑村镇大马庄大桥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巨大顿性外力作用于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等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宣东
代蓓蓓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17632****;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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