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闫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滩张十字15KM+550M处,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
5、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及死亡医学证明书;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