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渠**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陕A****7号(案发时未悬挂车牌)“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立交东口时,因观察不周,将此处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乙(女,73岁)撞倒,致孙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甲驾驶车辆从现场逃逸。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肆张,户籍证明壹份,赔偿协议书壹份,谅解书壹份,委托书壹份,收据壹份,收条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