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2********,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幢**号,群众,退休人员。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登记在其女儿王某某名下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本区六奉公路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机房路南约200米时,尾随撞击前方同车道遇红灯停车的由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涉案关系人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挂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尾部(该车尾部被焊接加装了四块长度约110厘米的跳板),造成小轿车乘车人被害人胡某某(83岁,系被告人孙某甲生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以及沪******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26,041元的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涉案关系人高某某当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某甲明知有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警方和医护人员到场处置。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案关系人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内网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被害人胡某某,证人高某某、孙某乙的身份信息。

2.公安内网报警记录、案发经过、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惠南事故组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孙某甲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领取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浦东公安分局于案发后对涉案车辆予以扣留,后分别发还给了当事人。

4.被告人孙某甲以及涉案关系人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辆详细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和涉案关系人高某某均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涉案机动车均合法有效,其中沪******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人孙某甲的女儿王某某名下。沪******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沪*****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登记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5.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司鉴院[2020]病交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被送医院抢救,后生命垂危,2020年1月18日14时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出院并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及双下肢多发,伤后继发急性肾功能不全、高钾血症及凝血功能不全等,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6.居民死亡推断书、交警部门对被害人胡某某作死亡原因鉴定的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同年1月20日,交警部门告知被害人家属需对被害人胡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遗体经鉴定完毕,于2020年2月19日通知家属办理丧葬事宜。

7.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牌号为沪******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26,041元,牌号为沪******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挂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无明显损坏。

8. 涉案关系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驾车在案发地等红灯时,被一辆小轿车追尾,小轿车上有三名女同志,后座一老奶奶受伤送医,高某某打110和120报警求助,并证实其所驾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处由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人员共装了四块跳板便于装卸商品车。

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坐在姐姐孙某甲驾驶的车子副驾驶位,母亲胡某某坐在后座从奉贤前往惠南镇,后在路上发生了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孙某甲的女儿,愿意做孙某甲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11.公安机关图像监控资料复制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相关监控视频,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12.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状况,以及交警及时对事故现场开展勘查,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的情况。

13.司鉴院[2020]交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沪******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沪*****挂铮铮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后侧右部与沪******别克小型轿车正面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14.司鉴院[2020]交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半挂车后侧见安装可伸缩构件,该构件后端凸出半挂车后侧约110CM。另证实沪******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沪*****挂铮铮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左后位灯、左后制动灯均早期功能失效,但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事故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15.司鉴院[2020]交鉴字第200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沪******别克牌小型轿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1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退卷函,证实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无法对涉案沪******别克牌小型轿车案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

1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涉案关系人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18.被告人孙某甲的数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1年1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旭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771****;

2.侦查卷二册,证据光盘一张,补充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