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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3********,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买菜配送员,出生地吉林省白城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佟某某、被害人毕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毕某某、佟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苑路南苑路口,与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佟某某受伤、被害人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佟某某、毕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佟某某、被害人毕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保险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永安保险物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北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饭店结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华某某、张某某、窦某某、孙某乙、安某某、孙某丙、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损伤程度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黎某某对被告人孙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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