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8时许,孙某甲驾驶皖MP3***小型轿车,沿X04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定远县藕塘镇朱马大桥东路段时,撞到行人梅某甲(环卫工),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梅某甲当场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被害方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梅某乙、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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