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11月4日15时47分许,驾驶鲁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牟平区**路由北向南行至烟台**有限公司门前处,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孙某甲委托他人报警;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姜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艳
检察官助理:吕玉红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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