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1********,藏族,初中文化,现住如东县**镇**家园**号楼**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8时5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苏F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洋口镇小洋口风景区海堤路海印寺东侧500米路段,被害人徐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68********)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2020年10月09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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