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6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无号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瑞安市高楼镇龙腾路驶往高楼镇丰裕路方向。17时56分许,行径瑞安市高楼镇石龙村丰裕路183号前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自左向右斜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甲,造成被害人林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让路人拨打120,并陪同被害人前往瑞安市人民医院瑞祥分院后离开,经公安机关通知,于事故当日21时30分主动到瑞安市人民医院瑞祥分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及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 .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车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电话受理登记单、视频监控说明、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探视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840****。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