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承担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15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无号牌豪爵两轮摩托车(后载孙某乙),沿**镇**村**组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照片用拓印;2. 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3.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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