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33分,孙某甲驾驶黄色无号牌三轮汽车沿二环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二环路南段涪城区吴家镇凤凰村四组杨某某家路段,遇冯某某驾驶川BC8****超标电动自行车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孙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4月21日到交警五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死者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身份信息及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车辆)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孙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李某乙(死者冯某某的丈夫)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及2车受损,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亲人陪同下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检察官助理:李黎洪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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