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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1时06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鲁R****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静海区蔡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蔡中路与唐王路交口闯红灯通行,撞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的边某甲行驶的津J****6号微型面包车,造成孙某甲及其乘车人孙某乙、王某某受伤,边某甲及其乘车人边某乙、边某丙受伤,边某甲车乘车人杨某某现场死亡,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孙某甲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加柱

检察官助理:高建元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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