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住海伦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孙建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时33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一辆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泗县**庄**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擦,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孙某甲驾车逃逸。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10日被辽宁省北镇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孙某乙、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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