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苏CY****号小型轿车沿铜山区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57 Km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9日15时05分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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