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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21时40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牌号为“苏E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区路路口北侧,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被害人纪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1****”的小型普通客车,致车辆受损(经估损人民币1500元)。事发后,孙某甲驾车摆脱纪某某拦截后逃逸。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晚21时44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驾车向东逃逸至盛泽镇园区路、苏州泉美织造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撞击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尾部,致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孙某甲继续驾车逃逸。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7日13时许,孙某甲至盛泽交警中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纪某某损失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等单位对车辆整体分离物、车辆技术状况等制作的司法鉴定书等;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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