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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介绍卖淫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花园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甲在盐城市区内使用“陌陌”等交友软件与嫖客聊天,介绍卖淫女代某某、高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向嫖客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卖淫女代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酒店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葛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卖淫女高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影院**房间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卖淫女代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酒店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分别向嫖客苏某某、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卖淫。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卖淫女高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酒店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向嫖客孙某乙(已被行政处罚)卖淫。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高某某、葛某某、吴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年330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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