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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孙某甲瞪人开设赌场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门居委***宫**号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丙、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4月下旬开始,利用手机下载了名为“**会”的APP,并在网上利用“鱼虾蟹”的方式设赌供人赌博。其先后组建了群名为“***连”、“****连”、“***鱼”的微信群,并组织了陈某甲、黄某丙(二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五十多名参赌人员参赌。孙某甲利用微信支付等手段接受和结算赌资,并利用“**会”APP为参赌人员兑换、清算赌博积分。至被查获时,孙某丙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八万多元。期间,孙某甲在5月初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了被告人孙某丙为其在该赌博群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至被查获时,孙某甲共代为接受赌资人民币六万多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甲创建的一个名为“***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甲在“**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唐某某邀请了黄某甲、黄某戊、陈某乙及微信昵称为“***Y、******5”用户等人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甲创建的一个名为“****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甲在“**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黄某甲邀请了黄某乙、黄某戊、微信昵称为“****成”的用户等人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被告人黄某乙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甲创建的一个名为“***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甲在“**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黄某乙邀请了黄某丙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2020年6月 28日,孙某丙、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3日,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5日,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材料;3.证人陈某甲、黄某丙、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危险驾驶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凌晨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L4****的轿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孙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142毫克/100毫升。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粤VL4****的小型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查询;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孙某丙、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甲、孙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孙某丙、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黄某甲、唐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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