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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199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黑N****7号隆鑫牌两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行驶,当行驶至电业街晨光商店门前时,路遇交警临检被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侦查,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孙某甲驾驶黑N****7号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孙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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