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现住荣成市**小区(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03俚李线由西东行,行至荣成市**镇家家悦超市南路口处,超越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左转弯时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驾车逃逸。经检测,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6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荣成市**小区,联系电话1386304****。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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