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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株洲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即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吃晚饭时,被告人孙某甲喝了二两左右的“劲酒”,1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9338****),在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局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19年12月18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孙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孙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驾驶证和摩托车上户查验结论单;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4.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2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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